1、用人單位為了躲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當?shù)南鄳氊?,阻止勞作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作合同。
2、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員工分流到新組成的勞務差遣安排,再由差遣安排從頭差遣到原單位的原 崗位作業(yè),而薪酬福利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。
3、勞務差遣將被牽線的人員全部收歸為勞務差遣安排的員工,實際上是為勞務差遣安排供給財路, 到達其對被差遣人員長時間收取管理費的意圖。
4、新《勞作合同法》明確規(guī)定“勞務差遣通常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許代替性的作業(yè)崗位上施行”, 而像有些有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單位作業(yè),明顯不符“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許代替性”,那么,其按“勞務 差遣”來用工明顯是違法的,是徹里徹外的“躲避”而非“躲避”。而如今無論是國企、民企還是機關(guān) 事業(yè)單位,都存在很多使用勞務差遣工的表象,只能闡明勞作法成了鋪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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