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〈征收團體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則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1994]89號)第十九條關 于工資、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(qū)分問題規(guī)則,工資、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團體勞務活動,即在機 關、團體、學校、部隊、企事業(yè)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、受雇而失掉的報酬;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團體獨立 從事各種技藝、提供各項勞務獲得的報酬。兩者的主要區(qū)別在于,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,后者則不 存在這種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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